为此,我们不去顾及情感主义所号称的普遍性,而只将情感主义作为一种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理论来进行考察。早在18世纪,休谟就在他整个道德理论的巨大而又复杂的结构中包含了情感主义的因素;不过,只是在20世纪,情感主义才作为一种独立的理论盛行起来,并且是作为对1903年至1939年(特别是在英国)所盛行的一系列理论的回应而盛行起来的。因此,我们应该询问,是否情感主义作为一种理论,可能既不是对道德语言本身的一种回应,而且首先也不是如它的倡导者所说的对道德语言本身的一种说明,而是对1903年以后英国的道德语言(也就是由情感主义全力拒斥的那个理论体系所诠释的道德语言)的一种回应与说明。那个理论借用19世纪早期的“直觉主义”之名,其直接的先驱是G.E.摩尔。
“我于1902年进入剑桥的米歇尔马斯学院,就在第一学年结束时摩尔的《伦理学原理》问世了。……这是激动人心、令人振奋的,是一个复兴时代的开端,一片新天地的绽放。”约翰·梅纳德·凯恩斯这样写道。[2]利顿·斯特雷奇、戴思蒙·麦卡锡、后来逐页读完《伦理学原理》的弗吉尼亚·伍尔夫以及剑桥与伦敦的整个朋友圈里的人都以自己的不同文风描述这一事件。开启这片新天地,是1903年摩尔语调平静但却像传播天启一样的宣告:作为第一个充分关注伦理学诸问题之确切性质(这是伦理学的真正使命)的哲学家,他最终解决了多少世纪以来悬而未决的伦理学疑难。摩尔相信,通过对这些问题之确切性质的关注,他有了三重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