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具体地说,利息有两种形式——盈余利息(surplus riba)和信贷利息(credit riba),都属于销售交易。前者是指交易中的资本资产增加的一种销售,交换物是同类;后者则是立即支付,销售某物,替换为另一种或截然不同之物,额度超过延期支付。 “销售”这个词就暗示了某种盈利。不过在伊斯兰的思想中,利息和盈利的关系虽不至于对立,但也各站一边。为什么可以鼓励盈利,却要禁止利息?数百年来,银行认为,利息就是放贷的盈利。单这一点,就成了伊斯兰宗教思想的争议源头。按照伊斯兰的思想,之所以要禁止利息,是因为贷方没有为这种回报承担相应的风险,而贸易双方满足了承担风险的标准,合作伙伴关系也是如此。
这种双边性是伊斯兰金融产品的发展基石,其中不少仿照了西方产品,但保留了其独有本色。随着更多新产品的问世,其他技术和理论问题开始涌现,这对伊斯兰产品的独特性构成挑战,有的甚至质疑其产品不过是其他地区耳熟能详的金融服务的变体。这些产品的技术大都照搬了西方既定的金融工具,但对自己的道德伦理原则却坚守不移,因此免不了争议扰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