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矿山方面,国王与封建领主的斗争亦见于其他各国。在匈牙利,国王曾屈服于国会的上院议员,如果他想要经营矿山,则非完全购入该处地面不可。罗杰(Roger)一世时还认为地中宝藏属于土地所有者的西西里,至12世纪后半期,已实行其矿山特权的要求权了。法国及英国则向反对方面发展。在法国,约一千四百年以前,贵族曾要求将矿山权作为部分土地权。之后,因为国王得胜,其成为特权的绝对所有者,直至法国大革命后,才宣布矿山为国家财产。在英国,国王约翰(King John)主张普遍的矿山特权,特别是重要的锡矿,但1305年时,国王不得不承认,采矿已不必得到国王的特许。至16世纪伊丽莎白女王时,事实上特权只限于贵金属,其他一切矿山均被认作部分土地权;所以正在兴起的煤矿业免除了国王的特权要求。在查理一世的时代,发展过程又再变动。结果,国王完全屈服,一切矿山的财宝均成为土地所有者或“地主”的财产。
在德国,矿业自由即试掘自由,并非由马尔克团体得来,而是由所谓“已被解放之山”而来。“已被解放之山”乃庄园领主容许任何人可去采掘之处。10世纪时,拉梅尔斯贝尔矿山还为国王所经营。11世纪时,国王将其贷予哥斯拉尔市及沃尔坎瑞德(Walkenried)的修道院。修道院则以自由竞争之法收取纳贡,容许个人掘凿及采矿。1185年时,特伦特(Trent)主教亦用同一方法,准许自由劳动者所组成的矿区团体内的各组员采掘其银矿。此种发展过程使人想起当时的市场特权与城市特权,其实是熟练的自由劳动者在11世纪至14世纪时所占据的优越地位所致。因为熟练的矿山劳动者极少,故有垄断的价值,各自治的政治权力集团互相竞争,竟以给予好处来吸引劳动者。此项好处之一为矿业自由,即在一定范围内有采掘的权利。以此发展为基础,德国的中世纪可分为如下诸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