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扬人的生命的价值主要是懂得人的生命值得尊重,其中包含着懂得不去摧毁它们的理由、保护它们的理由、想要它们幸福的理由。然而,这些理由中最强有力的是尊重和关心这些人的生命,而不是关心和尊重对人的生命的尊重,或者在更抽象的意义上,尊重这种人的生命的实例。这两种形式的尊重之间的差别在安乐死和自杀中表现得非常明显。[21]
假定一个人处在不可逆转的昏迷之中。撤去食物和其他维持生命的必要手段以结束他的生命,或者由于不能提供治疗手段保护他的生命,这种情况表明缺乏人的生命价值所要求的尊重吗?一个人面对无穷无尽的、无法忍受的病痛而寻求结束生命,这样做表明他缺乏对他或她自己的生命的尊重吗?这些问题是有争论的,但我相信这两个案例中的回答都是“不”。这表明,当赞扬人的生命的价值包含很强的保护生命和不摧毁它的理由时,这些理由受到“一个人的生命有理由延续或者需要活下去”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