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清廷不得不作出一定的让步,决定缩短预备立宪期限。至于应该缩短多少年为好呢?直隶总督陈夔龙电奏,主张先设内阁,三年后再召集国会,即认为缩短三年为好。资政院总裁溥伦被载沣召见时,也认为“大抵至少之非缩短三年,不足以餍天下之望”。
10月28日,清廷谕令将资政院具奏与各省督抚电奏的奏折交给会议政务处王大臣公同阅看,预备召见。当时,“道路传闻,恒有缩短三年之说”,消息传播开来,国会请愿代表颇为不满。他们立即上书政务处王大臣,从内政、外交两方面申论实在没有必要再等三年,“于期年以内召集国会,决无迫促之虑、障碍之端,王大臣幸勿过事疑虑,而令天下人民再三吁请”。11月1日,以锡良为首的各省督抚也再次联名致电军机处,请为代奏,力主“仍将内阁、国会同时并举,以慰民望”。
11月3日,载沣召见会议政务处王大臣,召开御前会议,咨询以作决策。毓朗主张先设内阁再开国会,“庶君权不至为民权所抑”。载泽颇以为然,并明确提出“应明定宣统五年召集国会”。载沣“极是二人之议,遂决定国会定限缩短三年”。4日,清廷发布上谕,宣称:“今者,人民代表吁恳既出于至诚,内外臣工强半皆主张急进,民气奋发,众论佥同,自必于人民应担之义务,确有把握,应即俯顺臣民之请,用协好恶之公。惟是召集议院以前,应行筹备各大端,事体重要,头绪纷繁,计非一二年所能蒇事,著缩改于宣统五年,实行开设议院。先将官制厘订,提前颁布试办,预即组织内阁。迅速遵照钦定宪法大纲,编订宪法条款,并将议院法、上下议院议员选举法,及有关于宪法范围以内必须提前赶办事项,均著同时并举,于召集议院之前,一律完备,奏请钦定颁行,不得少有延误。总之,决疑定计,惟断乃成。此次缩定期限,系采取各督抚等奏章,又由王大臣等悉心谋议,请旨定夺,洵属斟酌妥协,折衷至当,缓之固无可缓,急亦无可再急,应即作为确定年限,一经宣布,万不能再议更张。”预备立宪的计划被提前到宣统五年(即1913年)完成,事实上比原来的九年筹备计划缩短了三年。应该说,第三次国会大请愿虽然没有达到第二年即开国会的目的,但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