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法官打交道,不仅应有得体的外在形象,还应注意展示律师的内在气质,比如用专注认真的阅卷精神让法官感受律师的认真和执着,就是重要策略之一。
2.尊重与理解法官
在法庭交往中,律师应做到尊重法官,遵守法庭纪律,切忌态度粗鲁、意气用事。虽然律师在庭前不能与法官交换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但法律并未禁止律师在庭后就案件的性质、法律适用等问题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进一步向法官阐明自己的观点。对一些重大疑难、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将本所集体讨论的意见向法庭及有关庭室负责人汇报。这不是代理人与法官的交往,而是律师事务所与法院的交往。
法庭第一位的法则,就是法官总是在为判决寻找材料,法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所考虑的基点总是判决。实际上,法官对律师的表演并无兴趣,他一直在寻找的只是最终能够体现在他的判决中的关键事实与关键的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