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现双方分歧点
调查应有一定的目的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准确地确定调查方向。如何确定调查的方向呢?应该充分利用当事人提供的和法院卷宗中的现有材料,从中发现当事人在事实方面争执的焦点。只有准确地判断出争执焦点,才能准确地确定调查方向,也才能使所取之证具有明显的法律价值。
实践中,有些律师不注意调查方向的确定,接到案件后东奔西跑,材料收集了一大堆,拿到法庭上用时,很多却是没有法律价值的,对案件的处理没有什么影响,造成取证成本与取证效益的极大反差。这种倾向是应当加以避免的。
(三)分析证据的可靠性
正确评估和准确判断证言的真伪并确定其证明力,是律师获取可靠证据的重要环节。评估之所以是必要的,是基于以下原因:
(1)案件事实和证据虽然是客观的,但这种客观性必须借助于正确的思维方法才能反映到律师的头脑中去;
(2)证人证言存在虚假的可能性;
(3)运用证言来再现犯罪过程需要科学的思维方法;
(4)评估是决定是否询问证人的必要前提。
律师对证据的评估过程,可以运用信息论的原理和反省思维的方法来进行。
按照信息论的原理,信息在从一个人传递给另一个人的过程中会产生偏差和失真,但并未达到操同一语言的人不能相互了解的程度。信息经过多级传递,它的损耗也随之增加。如证言发生失误,可能是由于证人的错误知觉或感觉器官有毛病,或者是证人不善于表达他知觉到的情况,或者是律师对证言的解释不正确。因此,律师应当认识到,证言所反映的情况只能尽可能地接近案件事实,而不可能与案件事实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