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 年1 月29 日晚上8 时许,被告李颖手持一枝40 发魔术弹在住宅楼下的草坪上燃放,被告梁淦见状即前去帮忙。因魔术弹没有引线,梁淦向叶倩要了一个小烟花插进魔术弹筒里,引火后即警告原告马旭走开,但马旭没有走开,反而侧头用眼朝魔术弹筒内窥看,魔术弹喷出击中马旭右眼,最后烟花在李颖的手上爆炸。
马旭右眼受伤后,由其法定代理人先后带到深圳市眼科医院、深圳市人民法院、北京同仁医院、沈阳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沈阳军区后勤部医院及福州卢镜明眼科中医院等医疗单位诊治,均无疗效。后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检验鉴定:马旭的右眼外伤性白内障,视力仅能看到眼前手动,已构成重伤。马旭为治眼伤共花去治疗费2 081 元;交通费、住宿费人民币2698.5 元,马旭的法定代理人为治疗马旭眼伤请事假减少奖金、工资收入898 元。
2. 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