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颁布的《九年义务教育活动课程指导纲要(实验区试行)》明确了“各类活动课的教学须遵循活动课程特有的(即不同于学科课教学的)教与学的关系、过程、结构、原则、方式方法以及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至此,活动类课程概念的确立,为综合实践活动的设计指明了方向。①
2000年颁布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实验修订稿)》首次提出了“综合实践活动”概念,主要包括研究性学习、劳动技术教育、社区服务、社会实践四个部分。
2001年颁布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则指明了综合实践活动的国家课程性质以及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开发、组织和评价方式,界定了综合课程的属性,明确了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劳动与技术教育、信息技术教育作为其四大内容领域。
2001年颁布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综合实践活动指导纲要(试行)》,除了在总则部分对课程性质、培养目标、活动领域、组织管理、评价方式等内容进行描述外,还对不同年级的四个领域分别提出了具体的指南,自此在国家层面就“构建起一套较为完备的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结构”①,
(二)义务教育课程改革
我们进入了一个社会快速变迁的时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与广泛应用对教育构成严峻挑战:实施“科教兴国”,必须建设高质量的基础教育;“素质教育”的提出,要求课程关注每一位学生的身心发展需要;“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提出,要求课程促进学生个性的发展。在此背景下,我们启动了义务教育课程改革。